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数据资产登记业务收费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数所”)进行数据资产登记相关业务的收费行为,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条 数据资产登记相关业务发生的收费包括初始登记服务费评估信息登记服务费以及变更登记服务费。

第三条 初始登记服务费指北数所为数据资产登记申请主体提供数据资产初始登记服务收取的基本费用,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申请主体进行数据资源摸底、辅导数据资产登记业务流程,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数据资产登记合规承诺函》《数据资产登记信息收集函》进行形式审查以及对登记的数据资产相关信息上链存证,生成可查询的电子版、纸质版数据资产登记凭证等。

第四条 评估信息登记服务费指北数所为申请主体提供数据资产各类评估信息登记服务收取费用,服务内容包括对评估信息上链存证并发放可查询的电子版、纸质版数据资产登记凭证。

第五条 变更登记服务费指北数所为已取得数据资产登记凭证的申请主体提供登记信息变更服务,并发放修改后的电子版、纸质版数据资产登记凭证收取的费用。信息变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凭证有效期延长、数据条数、数据更新频率、数据资产评估、质押等相关信息的修改,申请主体需重新提交《数据资产登记合规承诺函》《数据资产登记信息收集函》等资料进行申请。

第六条 数据资产登记相关业务的收费对象为进行数据资产登记业务的申请主体。

第七条 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收费标准(每笔资产登记

收费方式

初始登记服务费

4000元

一次性收费

评估信息登记服务费

2000

一次性收费

变更登记服务费

1000

一次性收费

 

第八条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有责任公司对本收费标准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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