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交易业务收费标准(试行)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数据交易业务收费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数所”)进行的各类数据交易业务收费行为,特制定本收费标准。
第二章 数据交易收费标准
第二条 按照北数所交易规则完成引入流程的包括数据、数据产品和服务、算力资源、算法工具的交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数据交易业务收费包括入驻服务费、交易手续费、顾问服务费和交付服务费。
第四条 北数所为交易主体提供平台入驻、实名认证、开通资金账户等服务,收取交易主体入驻服务费,为鼓励进场交易暂不收取。
第五条 北数所为数据交易主体提供产品审核、产品上架、协议签署、资金支付等交易过程的基础服务,按照交易金额的2%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六条 北数所为数据卖方推广数据产品,为数据需方寻找对应数据源和数据产品,在促成供需双方对接并最终达成交易后按交易金额的2%收取顾问服务费。
第七条 北数所对在数据交易平台下单并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进行交付的按照交易金额的6%收取交付服务费。
第八条 收费对象可以为交易标的的提供方(即卖方)、交易标的的购买方(即买方)或双方协商后共同支付。
第九条 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收费标准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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